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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心理咨詢與治療中雙重關系及其利弊
心理咨詢與治療的一個基本理念是:來訪者通過與咨詢師的互動在某些方面發(fā)生積極有利的變化。因此,互動雙方的關系成為一個關鍵的問題。為了使心理咨詢與治療朝著有利的方向發(fā)展,充分保護來訪者和咨詢師雙方的利益,美國各大臨床工作者**組織(美國咨詢心理學會ACA;美國心理學會APA;美國全國社會工作者協(xié)會,NASW)都在其倫理守則中對來訪者與**人員的關系作出了**的規(guī)定,其中*主要的就是對雙重(多重)關系的規(guī)范。由于倫理守則對雙重(多重)關系定義的模糊和雙重(多重)關系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圍繞雙重(多重)關系利弊問題的爭論一直持續(xù)。本文在介紹雙重(多重)關系定義和分類的基礎上,對雙重(多重)關系的利弊之爭進行了回顧和總結.并進行了初淺的探討,以促進我國**領域的倫理建設。
一、雙重(多重)關系的界定及發(fā)展
雙重關系(DualRelationship)和多重關系(MultipleRelationship)是指咨詢師/治療師在心理咨詢或治療過程中與來訪者除了**關系之外,還存在其他社會關系。例如,一個咨詢師與某個來訪者除**的咨詢關系之外,還存在師生關系(雙重關系),或者來訪者同時還是咨詢師領導的孩子(多重關系)。因雙重關系這一名稱應用更為廣泛和普遍,為方便起見,本文用雙重關系一詞指代雙重(多重)關系。
雙重關系首次作為一個倫理問題被單獨列出是在1958年版APA倫理守則“來訪者關系”一項中。而1977年版的APA倫理守則**次明確提出禁止咨詢師與來訪者發(fā)生性關系。幾經(jīng)修訂后,APA倫理守則在1992年版中將“多重關系”作為一項規(guī)范單獨列出,并且在“濫用心理學家的影響”和“剝削關系”兩項中也提及了雙重關系問題。*新一版的APA倫理守則(2002)將雙重關系納入“人際關系”這一大項中加以規(guī)范。其界定是:當心理學家與一個人發(fā)生**關系并且(1)同時與該人發(fā)生其他關系,或(2)同時和與該人有親密關聯(lián)的人發(fā)生**關系,或(3)承諾在將來與該人或該人的親密他人發(fā)生其他關系的時候,雙(多)重關系就產(chǎn)生了。當然,APA倫理守則對雙重關系問題并非一味地否定,它提出只有當多重角色關系妨害或違反了來訪者的利益時這種關系才應該被禁止。
ACA倫理守則(2005)舊并沒有將雙重關系單獨列出來,只是在“咨詢關系”一項中提及。但是ACA成員Herli—hy和Corey1992年專門發(fā)表過一篇題為“心理咨詢中的雙重關系(Dualrelationshipsincounseling)的文章,文章對雙重關系的界定是“試圖對來尋求幫助的人同時或相繼扮演兩種角色??赡苁莾煞N**角色,如咨詢師與教師,或者是一種**角色和一種個人角色”。
NASW倫理守則首次成型是在1960年,隨后幾經(jīng)改版修訂,目前使用*廣泛的是1996年版,也正是在1996年版首次明確提出了雙重關系問題,并且列舉了一蟪典型的雙重關系情境加以解釋說明。NASW倫理守則(1996)口對雙重關系的界定比較簡潔:“當社會工作者與來訪者發(fā)生多于一種關系時,雙重或多重關系就產(chǎn)生了,不管這種關系是**的、社會的還是商務的。雙重關系可以同時發(fā)生或相繼發(fā)生。”
由此可見,雙重關系有如下幾個特征:(1)在關系性質方面,**關系、社會關系(例如成為朋友)和商務關系(例如成為商業(yè)活動的伙伴),均可能在雙重關系中呈現(xiàn);(2)在時間方面,雙重關系可以在保持**關系期間發(fā)生,也可在**關系結束之后發(fā)生,甚至包括對未來非**關系的承諾(例如在進行心理咨詢期間承諾結束咨詢后與來訪者發(fā)展親密關系);(3)在人物關系方面,包括與來訪者本人發(fā)生**以外的關系,也包括與來訪者的親密他人發(fā)生關系(例如與來訪者的母親進行交往)。
二、雙重關系的分類
關于雙重關系的分類,學者們說法不一。目前較為成型的共有兩種分類體系,一類是靜態(tài)的,一類是動態(tài)的。
1.靜態(tài)的分類主要是根據(jù)關系發(fā)生的背景或是關系本身的性質劃分。*常見的是劃分成兩類即性雙重關系和非性雙重關系。例如,Borders和Led.dick將督導者與受訓者的雙重關系分為性卷入關系、督導關系、其他非性關系。這里提到的性關系包括與來訪者的各類形式明顯的性接觸(例如熱吻,擁抱,性交,口交,肛交以及用物體性穿透)和不太明顯的性行為的表達(例基金項目: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中國心理健康服務體系現(xiàn)狀及對策研究》(D5JED00031)支持,湖北省人的發(fā)展與心理健康重點實驗室(華中師范大學)開放課題《中國文化下雙重關系方面?zhèn)惱韱栴}的獨特性》(基金號200705)支持。①北京大學心理學系,北京100871通訊作者萬方數(shù)據(jù)中國心理衛(wèi)生雜志2007年第2I卷第12期859如性凝視和性挑逗)"。也有學者繼續(xù)將非性雙重關系劃分得更為具體,例如,Anderson和Kitchener將與以往來訪者的非浪漫和非性雙重關系分成八類(例如朋友關系、商務關系、同事關系),并且隨后又將這八類關系細分為“意圖性”的和“境遇性”的?。還有學者根據(jù)雙重關系的時間性,將雙重關系分為與當前來訪者的雙重關系和與過去來訪者的雙重關系。例如,Moleski和Kiselica將“雙重關系分為性的(與當前來訪者和過去來訪者)或非性的(與當前來訪者)”。這里提到的過去來訪者要滿足三個條件:治療過程的終止是適宜的并且是負責的,并要有文件備份證明,也就是說那種為了發(fā)展雙重關系而終止治療的不是合法的過去來訪者;該來訪者不打算再次回來治療;決不能誘導來訪者相信他可以自由地回到治療
2.動態(tài)的分類主要是由Brian&Nick提出的,其根據(jù)雙重關系發(fā)生發(fā)展的不同方式,劃分為五類:(1)境遇性多重角色,如一位咨詢師去商店退貨而唯一的店員是他的來訪者,或咨詢師的小孩與來訪者的小孩成了朋友;(2)結構性多重**角色,如老師與學生,督導者與被督導者;(3)**角色的轉變,如來訪者成了合作者;(4)**角色與個人角色的沖突,如先有**關系繼而發(fā)生個人關系或者先有個人關系繼而發(fā)生**關系;(5)剝削性的**關系,如**人員迫使來訪者、學生或被督導者成為其性伙伴,或者**人員利用**關系獲取個人經(jīng)濟利益(如征收不必要的服務費)。
目前,在研究與臨床應用中影響比較廣泛的分類方法是將雙重關系區(qū)分為性的(涉及性及親密或浪漫關系)和非性的(不涉及性的其他關系)。
三、雙重關系的利與弊
盡管各倫理守則都不鼓勵甚至明令禁止雙重關系的出現(xiàn),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從業(yè)者還是不可避免地會遇到雙重關系的困境或與來訪者發(fā)生雙重關系。雙重關系問題在所有倫理投訴問題中的比例是23%,有研究指出雙重關系問題是高校咨詢中心報告的第二高頻倫理困境。
不管是倫理守則還是調查研究都認為性雙重關系是弊大于利,應該明令禁止。因此,研究者對與性相關的雙重關系的看法,基本不存在爭議。如Borys和Pope的一項調查結果顯示,89%的回應者認為“在治療終止前與來訪者發(fā)生性行為”是絕對不合倫理的。業(yè)內*普遍的觀點是,心理治療師至少在治療終止后的一段時間內不可以與前來訪者發(fā)生性關系。對于“時間”的規(guī)定,各**組織的倫理規(guī)范不盡相同。APA倫理守則的限制是2年,ACA的限制是5年。很多研究者認為性關系會損害治療關系并且使來訪者受到傷害。一些研究者認為與治療師發(fā)生關系的來訪者會體驗到深刻的不信任與憤怒,同時其同一性和自尊也會出現(xiàn)問題。Stake和0liver認為性雙重關系會讓來訪者付出悲慘的代價,包括認知功能紊亂、性混亂、矛盾情感、壓抑的憤怒、內疚、抑郁、身心機能紊亂并且可能有自殺的風險。并進一步指出,整合性治療關系的解構會減弱來訪者對未來照料者的信任并且會加重來訪者來求治的癥狀。
雙重關系利與弊的爭議主要來自對非性的雙重關系的不同看法。其中,倫理守則本身界定的模糊和雙重關系利弊的多變性讓這一問題充滿了爭議。當一些倫理守則明確說明應該避免**工作中的雙重關系時,指出了雙重關系可能造成的危害。例如APA倫理守則提到“心理學家應該避免進入到雙重關系中去,如果有理由預見到該雙重關系會損害心理學家工作的客觀性、能力或效率,或者有著剝削和傷害其**關系中另外一個人的風險”。由此可見,APA不贊成雙重關系的理由是認為雙重關系有可能會損害心理學家的客觀性、能力或效率,從而影響其工作的效果或者直接對來訪者造成剝削或傷害。而NASw倫理守則認為應當避免對來訪者有剝削風險和潛在傷害的雙重關系。然而,各倫理條例對于雙重關系并沒有一味地禁止或否定。APA倫理守則指出,如果沒有理由認定雙重關系會造成損害或者潛在的剝削與傷害,那么這樣的雙重關系并非不道德。NASW倫理守則指出,當雙重關系不可避免的時候,應當采取措施保護來訪者并且有責任設定清晰的、合適的和有文化敏感性的邊界。ACA倫理守則對雙重關系問題的態(tài)度更加開放,其通篇沒有明確出現(xiàn)“雙重關系”的字眼,在其他各項中涉及雙重關系問題時,并不像上述兩種倫理守則那樣指出什么時候應當避免雙重關系,而是指出什么時候可以發(fā)生雙重關系,并且發(fā)生雙重關系要滿足哪些具體要求和規(guī)范。其這樣寫道:“當咨詢師與來訪者或過去來訪者的非**接觸是有益的時候,咨詢師必須在案例記錄中備份并證明這一點,(如果可能的話)在發(fā)生這種接觸之前先推論出,該關系對來訪者/過去來訪者或與來訪者/過去來訪者深度卷入的其他人有什么潛在的獲益和可能的結果。這樣的關系要求事先征得來訪者的同意,如果該關系對來訪者/過去來訪者產(chǎn)生了無意的傷害或是對其深入卷入的他人造成傷害,咨詢師必須出示試圖補救傷害的證據(jù)。具有潛在獲益的雙重關系的例子包括下面提到的這些,但不僅僅限于這些:參加正式的典禮(例如婚禮/畢業(yè)典禮);購買來訪者/過去來訪者的服務或產(chǎn)品(過度購買除外),去醫(yī)院探望生病的家庭成員;在**的協(xié)會、組織或社區(qū)中有互動的成員關系。
由于各**組織的倫理守則對于非性的雙重關系的態(tài)度和定義均留有余地,加之非性雙重關系涵蓋甚廣,**人員經(jīng)常會面對與非性的雙重關系相關的倫理難題和困境。而學者們對非性的雙重關系的影響也是各執(zhí)一詞。這一方面是因為非性雙重關系似乎既對**幫助工作有危害,但其危害也不如性的雙重關系那么直接和明顯;另一方面,非性的雙重關系又常常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況下,可能是有益的。目前爭論的焦點在于是否應完全禁止雙重關系的出現(xiàn),非性的雙重關系對**的幫助關系是否具有肯定的傷害性影響等問題。認為非性雙重關系有害的學者其觀點主要立足于職業(yè)界限和信任。職業(yè)界限是“描述信任關系范圍的參數(shù),在該信任關系里一方將自己的福利信任地交托給萬方數(shù)據(jù)ChineseMentalHealthJournal,Voi21,NO.12,2007另一方,并且付給另一方提供這種服務的費用。來訪者相信不會有信關系以外的力量來影響治療的水平。更重要的是,職業(yè)界限阻止了治療師濫用來訪者的信任。而信任是指來訪者對有**知識、**技術和權威的治療師的信賴。作為被信任的一方,治療師/咨詢師被期待是能夠勝任**工作和值得信賴的,并且能夠根據(jù)**標準和來訪者的*大利益作出行動。也就是說,當存在雙重關系時,這種關系會侵蝕職業(yè)界限從而破壞信任關系,治療的效果會因此受到損害。同時,界限的突破也可能使治療師/咨詢師得以濫用來訪者的信任,從而對來訪者造成傷害。還有學者從團體的角度,認為在團體咨詢中,領導者如果對雙重關系負面影響的認識不足,會將這一問題傳遞給病人/受訓者,而病Ⅳ受訓者對于雙重關系的無知又會導致他們侵蝕保密的界限。
關于雙重關系危害性的另外一個關鍵詞是權力優(yōu)勢。治療師和教師會對其工作中的他人有一種權力優(yōu)勢,尤其當與其產(chǎn)生工作關系的是來訪者或學生時,這種優(yōu)勢更明顯。只要有權力的差異存在,就會有濫用這種權力的可能。Brian&Nick指出與**關系中的他人發(fā)生另外的關系會讓這種權力的濫用更加容易,并在提出雙重關系動態(tài)分類的同時還列舉了每一類的具體事例和危害性,以證實這種權力優(yōu)勢的影響。
盡管有足夠的理由說明雙重關系的危害,但是不同的聲音仍占有一席之地。例如,有研究者認為“如果不允許任何雙重角色的產(chǎn)生,那我們就要被迫過著隱居的生活。Bowman等Ⅲ1以及Hedihy和CoreyHo曾分別指出雙重關系并不總是有害的,事實上有可能是有益的。Lamb和Catanzaro認為非性關系的邊界是受理論取向的影響的。Smith和FitzpatrickⅢ則干脆舉例說弗洛伊德就曾經(jīng)繪自己的朋友和女兒做分析。對非性雙重關系爭論得*多的就是鄉(xiāng)村臨床實踐。對于在人際關系聯(lián)系緊密的社區(qū)里生活和工作的治療師而言有利于維持**晃限的匿名性是不存在的性。治療師和來訪者會享有共同的社會、商務和**聯(lián)系,并且認識對方生活中的重要他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接受來訪者就必須同時接受他所帶來的雙重關系,而如果要禁止雙重關系的出現(xiàn)就會使來訪者不能接受治療,同時也拒絕了大量的潛在來訪者。Doyle指出拒絕為某些在特定情景下(如鄉(xiāng)村)的個體提供咨詢,是在阻止這些需要獲得幫助的個體得到援助。這樣的行為僅僅是對倫理原則的一個僵化使用。Iazams認為倘若對倫理指導手冊中關于雙重關系部分的條款矯枉過正,會導致一種虛假的疆界,而這種疆界來源于破壞性的一味禁止,將會減弱臨床療效。*糟糕的職業(yè)和倫理條款被打破的情況之一,即在于允許現(xiàn)在的充滿風險的管理原則凌駕于人性化的干預之上。
在上述的分歧之外,學者們也在一些原則上達成了共識,例如,(1)從業(yè)者有責任確定和維持清晰的界線;(2)從業(yè)者要深知在潛在的雙重關系中來訪者的弱點和可能造成的傷害;(3)來訪者有權利獲得完全的知情同意;(4)如果雙重關系作為治療計劃的一部分應該有詳細的論述并且對同行公開;(5)社會工作者有時可能會成為其他社會工作者的來訪者,有必要建立一個程序來控制這些雙重關系。
四、總結與評價
這是一場沒有結果的爭論,持非性的雙重關系利弊觀點的雙方各自亮出了自己的支持證據(jù)。但是有關倫理研究的數(shù)量和質量都還處于相對初級的階段,因此這種爭論又只能維持在坐而論道的水平。
回顧倫理的研究,可以發(fā)現(xiàn)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討論雙重關系中的性關系部分的文獻比較多,主要涉及性關系的內容、違反倫理的流行狀況調查、咨詢師/治療師對性關系的態(tài)度和行為、性關系對咨詢/治療的損害、性關系與咨詢師/治療師性別相關、倫理條例中性關系相關條例的變遷等。80年代末90年代初,對非性雙重關系的討論開始增多。90年代末至2l世紀初,除了封閉式悶卷、開放式同卷、訪談三種形式的研究之外,開始使用實證性研究方法,越來越多的依靠統(tǒng)計方法的量化性研究。例如,對雙重關系的類型和影響因素的相關性研究、對咨詢師態(tài)度和行為的因素分析、重新建構各種違反倫理行為的組成和特點等研究。但總的來說,實證研究還是很少。一方面是由于心理咨詢與治療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實驗或量化研究很難進行;另一方面也因為研究方向不夠明朗,換句話說,研究雙重關系的利弊得失*后得出的結果又能多大程度地應用于實踐還是個問題,也許相關的研究做到*后仍與研究的初衷南轅北轍。
Brian和Nick對雙重關系進行了動態(tài)分類,目的在于讓從業(yè)者更容易發(fā)現(xiàn)雙重關系,從而可以更好地避免雙重關系的發(fā)生。但是縱觀雙重關系的利弊之爭會發(fā)現(xiàn)雙重關系存在與否并不是*重要的問題,*重要的是該雙重關系是否會對治療過程和來訪者造成傷害。而后者恰恰需要因時、因地、因人而確定,無法以某一專門條款涵蓋所有情況。
以上提及的有關雙重關系的文獻均來自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鑒于文化的差異,雙重關系問題在中國是怎樣的一種境況和影響尚不知。如果能夠借鑒國外的研究成果同時結合中國文化背景,修訂出一套咨詢與治療效果監(jiān)控體系,讓不得已或是為了追求更好的咨詢與治療效果而進人雙重關系的咨詢師/治療師和來訪者可以經(jīng)常對咨詢與治療效果進行評估,從而及時發(fā)現(xiàn)雙重關系的存在對咨詢與治療的影響并采取相應的應對策略,進而優(yōu)化咨詢的進程,或許意義更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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