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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識思維的兩種形式 ——夢與漢字的比較研究
無意識思維的兩種形式
——夢與漢字的比較研究①
霍大同

提要: 本文寫作的目的在證明弗洛伊德總結(jié)出的關于夢工作的兩個大機制, 更一般地關于無意識運作的兩大機制, 凝縮與移置與漢字造字的機制:“六書”是相通的, 兩者之所以相通是因為夢的工作與文字的制作均屬于以視覺的形式來表達意義, 思想、愿望和情緒的視覺思維范疇,兩者均屬于無意識的運作與構(gòu)成形式。對夢的解析完全類似對象形、象意與形聲文字的解讀: 或者說漢字這樣的文字體系的解讀完全類似對夢的解析。
一、引言
唐蘭先生將漢字的發(fā)展分為三個時期,他說:“由原始文字演化成近代文字的過程里,細密地分析起來,有三個時期。由繪畫到象形文字的完成是原始期。由象意文字的興起到完成是上古期。由形聲文字的興起到完成是近古期”(《古文字學導論》,齊魯書社,山東濟南,1981,第83頁)。
由于,迄今為止,人們尚未找到比殷墟的甲骨文更古老的文字材料,同時唐先生又將形聲字的興起的時代定在三千五百年以前的商代。因此,唐先生關于漢字演進。三個時期的觀點,與其說是對漢字演變史的經(jīng)驗性描敘,不如說是對漢字發(fā)展的邏輯過程的理論概括。
然而不僅形聲字仍被人們所使用,而且原始期與上古期產(chǎn)生的象形與象意文字仍然存在于我們現(xiàn)在所使用的文字體系中,因此我們對這三大類型文字的研究就既是發(fā)生學意義上的,又是結(jié)構(gòu)與類型學意義上的。所謂發(fā)生學意義上的研究是指我們將研究象形文字的產(chǎn)生、象形文字到象意文字再到形聲字的發(fā)生與發(fā)展的邏輯過程;所謂結(jié)構(gòu)與類型學的研究,是將這三大類文字視為在漢字體系內(nèi)部的相互依賴、相互作用的三個基本的構(gòu)成類型,或者說屬于無意識范疇的視覺思維的三種基本形式。這三種形式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與我們同樣屬于無意識范疇的聽覺的或語言的思維保持這樣與那樣的關系。無論是發(fā)生學的,還是類型學的,漢字的發(fā)生與構(gòu)成均服從于與夢工作類似的無意識運作機制。
中國傳統(tǒng)的文字學尤其是清代乾嘉考據(jù)學派的研究者基本上是按《周禮》中提出的,由東漢大學者許慎等人所闡釋的“六書”原則,將漢字分為:指事、象形、形聲、會意、轉(zhuǎn)注、假借六大類型。直到20世紀二、三十年代,唐蘭先生才對“六書”原則提出全面的質(zhì)疑,提出“三書”說。認為漢字只有象形(等于許慎的象形)文字,象意(等于許慎的指事與會意)文字與形聲(等于許慎的形聲)文字三大類,許慎所列之“轉(zhuǎn)注”與“假借”是文字從象形、象意文字轉(zhuǎn)變?yōu)楸砺曌值娜龡l大路中兩條(另一條是意義的引申,它不在我們目前討論的范圍,故略去不談)(參見唐蘭《古文字學導論》上冊,第二部分:文字的起源和其演變)
在唐先生之后,陳夢家先生在50年代所撰寫的《殷墟卜辭綜述》(中華書局、北京,1988年)第二章第四節(jié),甲骨文和漢字的構(gòu)造(第73-83頁)中提出了一個與唐先生不同的“三書”說。陳先生認為漢字應為象形字(它包括唐先生的象形與象意文字),形聲字(等于唐先生的形聲字)和假借字(即許慎六書中的假借)。
作者不是文字學家,無法正面的品評這兩個“三書”說的優(yōu)劣,但從我們的研究角度(無意識思維形式)而言,我們更贊成唐先生的“三書”說。理由主要有二:首先,在后面的分析中,人們能夠看到象形文字構(gòu)成機制與象意文字的構(gòu)成機制是相當不同的。前者是直喻式的,是對所表之物的直接刻畫;后者則是隱喻式的,是對所表之物與事的間接(以凝縮的方法)描繪,因此,這兩類文字不能合并為一。
其次,假借字的確大量出現(xiàn)在甲骨文、金文中。但在漢字走上形聲字這條“康莊”大道之后,假借字急劇減少,主要局限在邏輯、語法詞(即所謂“虛詞”)的領域。其所以如此,是因為這些抽象詞無法歸納到由形旁所代表的實物、實事系統(tǒng)之中,從而無法給它們添加形旁。在此意義上,將假借字視為漢字的三大類型之一,理由不夠充分。然而陳夢家先生充分強調(diào)“假借”是造字的一大基本機制,并仔細地敘述了“假借”造字過程,則是非常精辟的,很有啟發(fā)性。
從我們的研究角度出發(fā),“六書”原則上或?qū)嶋H上具有雙重的意義,一方面它們是造字的原則與機制,另一方面它們又表達了漢字的類型與范疇。唐、陳兩先生的“三書”說的貢獻在于,他們一方面企圖對漢字類型做重新的歸納,另一方面則企圖(某種程度上是無意識的,而非十分明確的,有意識的)從其中抽出單獨的造字原則。事實上我們可以在唐、陳兩先生的基礎上再向前跨一步。將六書明確地分解為兩大部分,**部分是漢字的類型,它包括象形、象意(指事與會意)和形聲文字這樣三大類;第二部分是造字的原則,它包括轉(zhuǎn)注與假借這樣兩大機制。后者對應著弗洛伊德所指出的夢工作的兩大機制:凝縮與移置,轉(zhuǎn)注類似于凝縮,假借類似于移置。前者是對意義相聯(lián),形態(tài)相似的事物的處置,后者則是對具有空間鄰近關系,比如音同、音近的關系的事物的處置。
因此,轉(zhuǎn)注不僅包括象形、象意和形旁添加(對形聲字而言)這些具體的運作規(guī)則,而且還更一般地表示著漢字的意義與漢字的字形之間的關系;假借則不僅表示著一詞的字形被假借去表示與該詞音同或音近的另一詞這樣的具體運作形式,而且還更一般地表示著漢字的意義與聲音的關系和聲音與字形之間的關系。因為,后二種關系都沒有任何意義的關聯(lián)和形態(tài)的類似,有的僅僅是任意的,空間鄰近的關系,因此,我們就能將漢字的形、音、義關系表示為:
一個具體的例子比如馬,其所指的對象(意義)是客觀事物、作為動物的一個類型的馬,其字形“馬”與所指對象的馬具有形態(tài)類似的關系從而使我們一眼就能看出字形“馬”表示的是什么東西,但其字音“ma”,則既與所指對象作為客觀事物的馬在形態(tài)上沒有什么聯(lián)系,也與作為字形“馬”在形態(tài)上無任何聯(lián)系。“ma”與馬和“馬”的結(jié)合是任意的、偶然的、約定俗成的,因而僅僅是空間鄰近的關系。這種關系可以按中國文字學的術(shù)語而被稱為“假借”關系。亦可按精神分析的術(shù)語而被稱為“移置”關系。
考慮到我們的討論局限在漢字發(fā)生與發(fā)展的邏輯過程和各類漢字的形成機制的范圍內(nèi),而不是著眼于某個或某些具體漢字的結(jié)構(gòu)與演變,因而我們將我們所舉的文字材料局限于現(xiàn)在使用的標準漢字范圍,而不去引用甲骨、金文和篆、隸等字形,其目的在于簡化我們的討論,降低讀者的閱讀難度。
二、象形字:意義的直接表達
在夢是愿望的達成或滿足的定義下弗洛伊德將夢分為兩種形式,**種是愿望的直接達成,這通常表現(xiàn)在兒童的夢中。第二種是愿望的曲折地、偽裝地、間接地達成,這通常表現(xiàn)在成人的夢中。將此運用于漢字的研究中,我們亦將作為意義的達成的漢字分為兩類,**類是意義的直接地達成,象形字即屬于此類。第二類則是意義的間接地達成,象意、假借、形聲字均屬此范圍。
弗洛伊德所謂的兒童夢或者成人所做的簡單夢有一個共同特征,即“在**經(jīng)常和各種情況下,其意義也是一眼就可看出來的,并無任何掩飾。”(《釋夢》孫名之譯,商務,1999,第123頁)。② 他還說:“幼兒的夢往往是純粹的愿望達成,……(因此)在提供證據(jù)以表明夢的深刻本質(zhì)是欲望的達成上有著無法估量的價值。”(《同上》第124頁)接著弗洛伊德舉了若干個孩子的夢來加以說明。
其中一個是八歲的女孩子做的。她的父親帶著幾個孩子到維也納郊外遠足,打算參觀被稱為“洛雷爾小屋”的地方。但因為天色已晚,只好返回。為了不使孩子們失望,他答應下次再帶他們?nèi)?。在回家途中,他們看到通往哈密歐的路標。孩子們又要求去哈密歐,但是,因為同一個原因,父親也只好允諾改天再去。第二天早晨,這個八歲女孩得意洋洋地對父親說:“爸爸,昨晚我夢見你帶著我們到洛雷爾小屋,還到了哈密歐。”由于迫不及待,她已預先實現(xiàn)了父親的許諾(《同上》第126頁。)從而達成了自己想去這兩個地方的愿望。
這種一看就明白的,用不著人去想的特征亦正是象形字的特征,比如許慎所舉的“日”與“月”的例子。然而,我們希望在這里進一步提出的是,從視覺思維的角度講,這些象形字與所象之“形”之間的關系并非僅僅是“畫成其物,隨體詰詘”(許慎)的關系,更是“依類象形”(許慎)的關系,也就是它們是通過對“物形”特征的描摹與勾勒而形成的對特定自然物或人工物類別的代表。它們并非這些物品的簡單的感覺圖式,而是這些物品所涉及的范疇的視覺概念。這一區(qū)別是一般意義上的圖畫與象形文字之間的基本區(qū)別之一,比如“木”字,其上面的那一橫代表著樹冠、樹枝、中間的那一豎代表樹干、下面的撇與捺代表著樹根。而在通常情況下,樹根深植于地下,肉眼看不見。因此,如果僅僅作為一個對樹的視覺感知的被動描摹的話,“木”就只能包括樹冠與樹干,而不會包括樹的根系部分。包括后一部分的理由顯然在于,只有包括了它,木作為“樹木”的概念才是完整的。③
從象形字是自然與人工物的視覺范疇概念的角度出發(fā),我們顯然可以按物品分類法而不是通常采取的筆畫法對這些字做重新的排列與組織,比如我們有:
Ⅰ. 天文類:(日、月)星。
Ⅱ. 地理類:山(像起伏的山峰),丘(像比山低小的丘陵),水(像流水),川(像河川,像兩岸間有水流其之形)。
Ⅲ. 動物類,牛、羊、鹿、馬、虎、象、龍、豕(以上走獸);鳥、雀(以上飛禽)、魚、龜(水生動物),
Ⅳ. 植物類:木、草、禾、黍、果、瓜
Ⅴ. 人及人體各部分:人、女、首、目、耳、口、心、手
Ⅵ. 人造物類:
(1)器皿,鼎、鬲、壺、豆、酉
(2)武器與工具,戈、刀、斤、弓、矢、網(wǎng)、舟等等
Ⅰ--Ⅵ是大類型。④ 在這些大類型后所列的那些象形字則構(gòu)成了大類型下的小類型,比如“星”不是隨便那個星,而是代表除日與月之類的所有(行、恒)星,“山”不是某個山而是代表所有的山,因此它們都是范疇概念。后者(作為西方術(shù)語)在中國古文字學的概念寶庫中的對應物即是許慎所謂“文”或者“初文”。也就是說“文”或者“初文”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一些視覺圖形,而應理解為視覺的概念圖式。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這些概念圖式的制作除了抓捕所表物品的基本形狀特征之外,還有一個它們之間的相互區(qū)別問題。比如在動物類中,牛、羊、鹿、馬、豕(豬)從側(cè)面看,這些動物的區(qū)別并不很大,如果都勾勒它們的側(cè)面,則所成之象頗易混淆,因而,人們就將一些動物處理為正面象,比如,牛、羊,將另一些處理為側(cè)面象,比如馬、豕,在正面象中,又將牛與羊角的特征加以夸張從而突出這兩類動物的區(qū)別等等。一句話,象形字之所以能夠起到一見就明白其所象之形為何物的作用,一方面依賴于對所象之形的基本特征的表達,另一方面又依賴對所象之形相互間得以區(qū)別的特征的表達。只有正確地處理這兩方面的關系,象形字才能起到“象形”的作用。
三、象意字作為凝縮機制的產(chǎn)物
唐蘭先生關于“象意字”的定義大約可以分為二點。**,象意字包括舊時所謂“合體象形字”、“會意字”和“指事字”的大部分。所以象意字概念與原來的會意字概念迥然不同。第二,象形文字與象意文字都是從圖畫中變化而來的。但前者是關于實物名稱的簡單圖畫,而后者是抽取圖畫的序段給它們以新的意義。因此,一見象形字的圖形人們就會明白它的所象的是什么,而如果我們對某一個社會的習慣不太熟悉,就不能完全了解他們的象意字(《古文字學導論》第102-105頁)。
唐蘭先生關于象意文字的這一看法與弗洛伊德關于成人夢的特征的分析頗為相似。后者在談到夢的工作的**種機制凝縮作用時,曾說夢的凝縮作用之一就是使“隱夢的許多情結(jié)中,只有一個片段侵入顯夢之內(nèi)”或者“某些同性質(zhì)的隱念成分在顯夢中混合為一體。”(《精神分析導論》)高原敷譯,商務,1984年,第129頁)這與唐先生關于象意文字是抽取“圖畫的片段給它們以新的意義”完全如出一轍,毫無二致。
弗洛伊德進一步提出了復合意象與集合意象的概念,所謂復合意象就是將二個以上的共同特征整合在一起,同時刪除掉每一個人的獨有特征(《釋夢》,第393頁)。也就是說復合意象按相似性原則將不同的元素組合起來的新意象。
集合意象則是將兩個以上的人的不同特征結(jié)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混合形象,在這一新形象中,相貌像甲、衣服象乙、職業(yè)又象丙,但你始終知道他是丁(《精神分析引論》第130頁)。因而,這一新形象兼有許多相互矛盾的特征(《釋夢》,第293頁)。在此意義上,我們說集合意象是按對比性(或者對立性、矛盾性)原則而構(gòu)造成的新意象。
弗洛伊德還補充說夢中人物的這兩種構(gòu)成形式,同樣適用于物件或地方等方面的構(gòu)成(《精神分析引論》第130頁)。
具體到象意字,我們有由相似(或相同)元素所構(gòu)成的表達與這些元素的意義相關,但又超越這些意義的新意義的字,比如:
林:由兩個木字組成,然而并不表示兩樹木之義,而是表示樹木眾多(成為樹林)之義。
森:由三個木字構(gòu)成、或者說“林”加“木”構(gòu)成,以表達比樹林更為廣袤的森林之義。
從:由兩個人字構(gòu)成,但不是表示有兩人之義,而是表示兩個人之間(或者更多的人之間)的一種關系,一個人跟著另一個人走。
眾:由三個人構(gòu)成,但并不表示有三個人之義,亦不表示三個人之間的某種特殊關系,比如跟隨的關系,而是表示有很多人之義。
淼:由三個水字構(gòu)成,表水大之義。
毳:由三個毛字構(gòu)成,但不表示毛眾多之義,而是表野獸身上的細毛。
轟:三車重疊,但并不表示車輛眾多之義,而是表示眾多車輛行進時發(fā)出的聲音。
上述例字均屬于通過象形字的重復與疊加而成的象意字,它們的構(gòu)成手法是相同的,但所表的意思則各所不同,因而不能一見就知其意,必須通過一番分析才能理解它們所象的意義。
更大量的象意字是按對比性原則而構(gòu)造出來的,同時這些構(gòu)成元素之間具有某種邏輯的關系。這后一點似乎與弗洛伊德的集合意象概念有所不同,在他的這個概念中,集合意象的構(gòu)成元素之間是沒有邏輯關系的。
(一)整體與局部
上:一橫一豎表示一種空間的關系,豎上一點為指事符號,表示橫之上的豎是其所指示的意義。
下:橫豎關系正好相反,橫下之豎是其所表之義。
本:下橫為指示符,表示該字并不是指樹的整體而是整體中的一個局部(根部)
未:上橫為指示符,表示木的頂部—末梢之義。
刃:撇上點為指示符,因此該字不是指示刀,而是刀的刃部。
(二)事物與事物所在的地點
杲:日在木上,義為明
杳:日在木下,義為冥
幕:日在叢林或草莽中,義為日落。
(三)動作與發(fā)出動作的主體
見:是人眼的功能,故有“人”加“目”以示義
監(jiān):(人)俯身在盛水的器皿中照臉。
曰:表示人嘴出聲氣。
飲:本義為(人)俯著張口飲酒尊中的酒,引申為飲酒、飲水的動作。
鳴:雞叫
吠:狗鳴
(四)動作與動作的對象
只:表示抓獲了一只雞
及:表示追到人并把他抓住
秉:表示手里拿著禾
采:采摘樹上的葉子
弄:雙手持玉玩弄
(五)動作與動作發(fā)出的地點
宿:表示人睡在屋里的簟席上
臽:表示人掉進陷阱里。⑤
四、假借作為移置,轉(zhuǎn)注作為凝縮
夢工作的另一個機制叫做移置,弗洛伊德認為“在夢的形成過程中必然會產(chǎn)生一種精神強度的轉(zhuǎn)移與移置,構(gòu)成了夢的顯現(xiàn)內(nèi)容與隱藏意義之間的差異(《釋夢》第308頁)。”
移置作用可以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一個元素代替另一個元素,或者更具體的講,一個理念元素不以自己的一部分為代表,而以較無關系的他事相替代,其性質(zhì)略近于暗喻;另一種方式是其重點由一重要的元素移置于另一個不重要的元素之上。夢的重心既被推移,于是夢就似乎呈現(xiàn)出一種異樣的形態(tài)。(《精神分析引論》第132頁)。
“移置作用采取的方向通常總是將夢念中的單調(diào)而抽象的表現(xiàn)轉(zhuǎn)變?yōu)榫唧w形象的表現(xiàn)(《釋夢》339頁)。”
我們認為弗洛伊德所談的移置作用與漢字構(gòu)造中的所謂:“本無其字,依聲讬事”的假借作用相當。對于“六書”中的假借的理解眾說紛紜,莫衷一詞,但按許慎的解釋說假借就是將一個詞⑥的字形,借去表示另一個聲音相同,相近的詞則是大致不錯的。比如,將代表皮毛衣服之義的“求”字借去表達,請求的“求”這一詞,將代表簸箕之義的“其”字借去表達“其中”的“其”這一詞均為假借的運作。
在這里,字形的音同和音近為基礎從代表一個詞的詞義與聲音的視覺意象轉(zhuǎn)變?yōu)閮H僅代表另一個詞的聲音的視覺意象,當然可以視為字形的一種移置。而且這種移置是雙重的,**是字形依音同(或音近)而有的從一個詞向另一個詞的移動,可以稱為空間鄰近的移動;其次是字形從表意與表音的雙重功能到只表音的單一功能性轉(zhuǎn)變,可以稱為功能的移置。
為了說明假借(或者移置)的含義,除了上面所舉的兩個例子外,我們還可以舉若干個簡單的例子,比如:
鳩—原為鳥名,被借為鳩合之鳩
角—獸角,被借為表古代五音宮、商、角、徵、羽中的角
莫—本義指太陽落山的黃昏時刻,被借為副詞,通“無”、“毋”。
這些假設有一個共同特征都將代表具體義的字形借去表達抽象義(比如角)或者語法義(比如莫),而這兩類詞均難以或者說根本不能用視覺的形式直接地表達它的意義。
由于假借是以音同,音近為基礎,那么,所有的同一諧聲偏旁的字之間的關系實際上都是假借關系,從而形成一形一音而多詞(義)的局面。這一局面在甲骨、金文時代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因為據(jù)統(tǒng)計在甲骨、金文中假借字約占總字數(shù)的70%(劉又辛《通假概說》,巴蜀書社,成都,1988年,第9頁)。這一局面的直接后果自然是導致了人們閱讀文本的困難。如果一個字形代表著同聲的幾個,幾十個詞的話,那么每讀一個字都須猜測它所代表的究竟是這幾個、幾十詞中的那個。這種困難與我們現(xiàn)在讀漢語拼音對所遇到的困難類似,一個簡單的“ma”音是指馬、還是嗎、犸、碼、螞,孤立地看,完全無法確定。必須要結(jié)合上下文背景才可能正確地猜測出來。
在語言領域中的這種通過上下文背景來識別詞義的方法,在文字學領域內(nèi)是通過添加義旁的方式來解決這種一形(字)一音多詞問題的。
這就是人們所謂初時用此字假借,而后遂制正字,正字之制,十有八、九都是加義旁的結(jié)果(劉又辛《通假概論》,第21頁)。這一結(jié)果帶來的直接變化是到秦漢時代,形聲字占總字數(shù)的80%的新局面。
我們認為加義旁的操作應屬于“轉(zhuǎn)注”的范疇,其理由將在后面加以解釋,這里打算通過一個具體例子顯示象形與象意字如何通過同音假借與義旁添加而變?yōu)樾温曌值摹?/span>
我們有“其”,作為一個象形字它象的是簸箕之形⑦,通過假借,它可被用來表示如下一些獨立的意義單位(詞)(參考《新華字典》)
(1) 豆莖
(2) 一條源于河南林縣,流入衛(wèi)河的河流
(3) 有青黑色紋理的馬
(4) 一種玉
(5) 文娛用品名
(6) 吉祥、福氣
(7) 青黑色
(8) 代詞,他、他們
等等,這些意義單位之間有些是有意義聯(lián)系的,比如(3)和(7)即青黑色紋理的馬與青黑色兩者當然有聯(lián)系,或許它們兩者都有源于簸箕的顏色為青蘭色這一特征。但是,“其”字之所以能代表它們并不在意義關聯(lián)上,而是在音同上。
我們前面已說,一形(字)一音代表如此多的意義會導致語義的混淆,從而使文本難以甚至根本無法閱讀,于是人們通過義旁的添加,而使這些意義單位在文字的水平都有其自身的固定代表。比如,
(1) 我們在“其”字上方加“草頭”,于是我們有“萁”以表豆莖之義。
(2) 在“其”字左邊加“水”旁,從而有“淇”表示那條源于河南林,流入衛(wèi)河的河流。
(3) 加“馬”旁,從而有“騏”以表有青黑色紋理的馬。
(4) 加斜“王”旁,從而有“琪”表示一種玉
(5) 加“木”旁,從而有“棋”本義在于表示*早期的“棋”是木制品。
(6) 加“示”旁,從而有“祺”,以表吉祥、福氣之義。
(7) 加“系”旁,從而有“綦”的以表青黑色之義
(8) *后加“竹”頭,從而有“箕”以表簸箕,而將原來的本字“其”假借為代詞,以代他,他們等等。
這種添加義旁的操作應屬于轉(zhuǎn)注的機制,通過“馬”旁,“騏”就與其他也具有“馬”旁的字構(gòu)成一個義族,添加“木”旁之后,“棋”也與其他具有“木”旁的字構(gòu)成屬于木的另一個義族的等等。這就是許慎講轉(zhuǎn)注時所謂“建首一類,同意相受”的真實涵義。⑧ 換句話說,義旁添加過程就是按義旁來對詞進行意義分類的過程,相同的義旁字構(gòu)成了一個義族。在同一義族中的字(比如同有“馬”旁,同有“木”旁等)均有意義的相關性。從而與按同一諧聲偏旁而組織起來的聲類(比如我們這時舉的具有聲旁“其”的各字就為一個聲類)相對應。在同一聲類中的各字一定具有聲音的相同或相近性。
假借機制所造就的是聲類字,轉(zhuǎn)注機制所造就的是義族字,兩者相結(jié)合就構(gòu)成了在秦漢時代以后占總字數(shù)的80%以上的形聲字。
我們還想強調(diào)的一點是,在義旁分配或添加到諧聲字(假借字)的過程中,義旁的意義從單義變成了多義。比如“木”旁,前面已指出它是一個象形字,象由樹冠、樹干與樹根組成的形,依這一形態(tài)學的特征我們有:
柞、梨、桉、松、柏、檜等等樹的小范疇從而構(gòu)成了一個樹木的分類系統(tǒng)。
同時我們有:
未、本、枚(杈、枝)這樣的對整體形態(tài)中的局部的強調(diào)的字。
然而,在材、朽(木朽)、樸(未細加工的木料)這樣的字中,作為形狀的“木”就變成了作為質(zhì)料的“木”。作為質(zhì)料的“木”尤其表現(xiàn)在:
椅、桌、館、棋、杯這樣的表示人工制造物中。
第三,作為形狀與質(zhì)料的“木”還與其它的物體結(jié)合而構(gòu)成了新的意義與概念,比如在前面我們已涉及到的:
杲、杳、采等及析(以折剖木)、樵這樣的字中。
第四,“木”作為一個可獨立使用的字在“手腳麻木”、“舌頭發(fā)木”的上下文背景中,還可以作假借字來使用。
正是在單義逐漸變成多義的意義上,我們可以將義旁歸為弗洛伊德的“凝縮”范疇,它們是象形字與象意字的復合體,它們的表義功能是多重的。而轉(zhuǎn)注作為添加和分配義旁的操作過程也屬于“凝縮”的機制。因為,這一操作使不同聲音的字凝結(jié)在一起形成一個義族。
五、形聲字,轉(zhuǎn)注與假借的綜合
由于在秦漢以后形聲字占總漢字數(shù)的80%以上,那么將中國文字視為形聲文字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⑨
在形與聲旁的結(jié)合中,作為象形或象意字的形旁失掉了它們的聲音,因而形旁是“啞”的。同時,作為象形或象意字的聲旁喪失了它們的視覺表意功能,在此意義上,聲旁是“半瞎”的。但是由于聲旁仍然代表著音節(jié),而音節(jié)又指示著意義,那么,聲旁作為與拼音文字功能一致的表音(表音節(jié))符號亦間接地(通過聲音與意義的任意性聯(lián)系)表達著意義。
如果我們對形聲字構(gòu)成與功能進行一番仔細的分析,我們會發(fā)現(xiàn)形旁所直接表達出的意義,往往是上下文稿背景的,框架性的意義,或者依小字的傳統(tǒng)術(shù)語來說,它們直接表達的意義是“母義”,而在這一框架下,聲旁所間接表達的是內(nèi)容的,焦點的意義,即所謂的“子義”。
事實上,在框架(母)義與焦點(子)義的形聲字結(jié)合中,我們有:
(1) 大范圍對小范疇:棺、梨、紈、騏
(2) 范疇對專有名詞:滴、沱、泗、汝
(3) 質(zhì)料對形態(tài)或功能:椅、棺、棋、樞
(4) 處所對事物:魯(魚在器皿中)家(豕在圈中)
(5) 處所對動作:漁(水中捕魚)病(患病臥于床)
(6) 對象對動作:樵(砍柴)銷(溶化金屬)植(栽種樹木)
(7) 原因?qū)Y(jié)果:醉(喝酒的后果,酉為盛酒的器皿表酒之義)福(祈禱的結(jié)果)
(8) 整體對局部:軸、軾、轱、輻
也就是說,形聲字的結(jié)合不僅有形與聲的對比而且有框架義與焦點義的整合。但我們要注意,焦點義是在框架義給定后才得以產(chǎn)生的。比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其”字,在它單獨存在的情況,它至少蘊涵八個語義單位(詞),只有在加以“馬”旁時,我們才能夠明白在馬的框架義之內(nèi),它代表“青黑色條紋的馬”,以加了“木”旁這一質(zhì)料范疇時,我們才能知道此時它指示一種游戲的工具“棋”。在文字水平上的形旁起著與語言水平上的上下文背景相同的功能。
形旁與聲旁相結(jié)合而產(chǎn)生的形聲字的一大形式化特征是十有七、八的形聲字都采取了左形右聲形式。這一形式并非偶然,而是與我們大腦的左、右腦分工相匹配。按照神經(jīng)生物學公認的看法,人類大腦的左半球負責聽覺——語言思維,右半球負責視覺——空間思維⑩。同時,根據(jù)感知覺信息處理的交叉原則,右眼所知覺到的信息由左腦處理,左眼所接收到的信息由右腦處理,因而,我們有如下圖式來概括地表達左形右聲的形聲字形式與大腦左、右半球之間的關系:
考慮到漢字的聲旁起著與拼音文字相同的表音作用,則大腦對拼音文字的處理可以簡單地,概括地表示為:
兩相比較,我們或許說漢字閱讀過程是左、右眼,左、右半球相互作用的過程,而拼音文字的閱讀則是“獨眼”、“獨半腦(左腦)”的單側(cè)活動過程。換句話說,在文字的水平上以形聲字為主體的文字思維和以拼音文字的文字思維是兩種不同的思維形式,前者是聽—視覺相互作用的綜合思維,后者則是聽覺思維的一種變體,附屬于語言思維之上。
六、結(jié)論
正是由于漢語文字所表現(xiàn)出視覺思維特征使我們必須對弗洛伊德關于夢,更進一步視覺表達思想的方式是一種退行的觀點提出質(zhì)疑。
弗洛伊德說“(夢的)這一(視覺)表達方式往往回復到早已過去的文化發(fā)展階段,——如象形的文字,象征的關系甚至于語言思想未發(fā)展前所存在的狀態(tài)。因為這一緣故,我們自然把夢工作所利用的表示稱為原始的或退行方式。(《精神分析引論》第153頁)”。他將視覺表達思想的方式理解為一種退行現(xiàn)象的觀點只能在西方文字發(fā)展的歷史中才能夠成立,因為作為西方拼音文字的起源的古埃及的象形文字已經(jīng)成為歷史的遺跡,換句話說西方文字發(fā)展的歷史是從象形文字轉(zhuǎn)到拼音文字的歷史,或者更一般地講是象形文字所代表的視覺思維方式被拼音文字所代表的聽覺思維方式所替代的歷史。在這一意義上將前者視為古老,后者視為現(xiàn)代的是一件自然的事情,并無大錯。
但是一當將此觀念與漢字的發(fā)展史與現(xiàn)狀相對質(zhì),問題就出來了。因為,不僅視覺思維與聽覺思維相匹配的形聲字迄今仍是中國文字的主體,而且正如我們在前面所分析的那樣,漢字的發(fā)展實際上經(jīng)過了三個階段,**階段是象形與象意字的創(chuàng)立,它發(fā)生在殷商之前;第二階段則是上述兩類字的表音的發(fā)展(假借),它發(fā)生在殷、周時期;第三階段是通過義旁的添加而有的形聲字發(fā)展時期,它開始于秦漢時期。也就是說,義旁添加所代表的作為一種相對象形字(一階思維)和象意字(二階思維)而言的更高級的,或者三階的視覺思維形式是在聽覺思維(假借)之后產(chǎn)生出來的。如果它不是對聽覺思維的超越的話,那么,它至少也是與聽覺思維并行的一種思維方式。無論如何我們不能將義旁添加這樣的視覺思維活動視為一種退行現(xiàn)象,盡管從人類思維發(fā)展角度看作為聽覺思維的主要形式的語言的產(chǎn)生是后于視覺表象思維的。然而正如聽覺思維伴隨著人類文化的進化在不斷進化一樣,視覺思維也處在不斷地進化之中,簡單地將視覺思維形式等同于一種古老的思維形式,看不到它的進化,顯然會失之偏頗。
注釋:
① 論文是為紀念弗洛伊德《釋夢》發(fā)表一百周年而作。
② 譯文參考法文有所改動, 下面所引的弗洛伊德的語錄均如此。
③ 索緒爾在他的《普通語言學教程》中曾經(jīng)舉“樹”這一詞為例來說明他的關于所指與能指關系的觀點。他的作為所指對象的樹只是一個僅包括樹干與樹冠的簡單的視知覺形象,而沒有考慮樹還應包括樹根部分。在此意義上,造樹(木)這一象形字的中國古人比索緒爾更好地把握了這一概念的內(nèi)涵。
④ 這種分類前人已經(jīng)做過,比如唐蘭先生就將象形字分做三類。“一是屬于人身的形,可以叫做‘象身’。二是自然界一切生物和非生物的形,可以叫做‘象物’。三是人類智慧的產(chǎn)物,可以叫做‘象工’。(《古文字學導論》,第94—95頁)。換句話說,我們的I - IV類屬唐蘭先生的“象物”類,V類屬于“象身”類,VI類屬于“象工”類。唐先生在《中國文字學》一書(上海古籍,1979年第1版,第88頁)中又加了“象事”一類。但,如果如他所言: “象事......也就是許慎的指事”的話,則象事一類應說歸入他的“象意文字”范疇,而不應屬于“象形文字”范疇。
另外,高明先生將偏旁分為六類(《中國古文字學通論》,文物 , 北京 , 1987, 第66頁), 與我們這里的分類大同小異。
⑤ 臽字及本文的另一些字的釋義參考裘錫圭先生的《文字學概要》(商務,北京,1988)頗多,特此注明。
⑥ 詞是一個語言學的概念,它包括所指與能指,即義與音兩部分。
⑦ 有人認為,“其”字應屬形聲字(參見高明《中國古文字學通論》第54頁)。但該字的聲符“幾”在造“箕”之時,已被人們所忽視而被視為象形字(參見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箕”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199頁)。因此,我們?nèi)园磦鹘y(tǒng)的看法,將它歸于象形字的范疇。
⑧ 關于轉(zhuǎn)注研究相對假借而言要少一些,許慎所舉的“老”與“考”的例子實際上是一種鏡象關系,即“考”是“老”的翻轉(zhuǎn)這種鏡象關系的對子,還有“后”與“可”和“人”與“匕”等等,“匕”通常被釋為“匕首”的“匕”,但實應為“考妣”的“妣”的本字。這些鏡象關系的對子字當然應視為轉(zhuǎn)注字,但仔細推敲之后,我們會發(fā)現(xiàn)它們僅屬于“同意相受”的范疇, 而無法被說成是“建首一類”。只有形聲字的義旁才能被理解為“建首一類”,而義旁被分配給諧聲字(假借字)的過程,同樣亦是“同意相受”的過程。在此意義上,許慎所舉關于轉(zhuǎn)注的例子老與考對于轉(zhuǎn)注而言僅僅是必要的,但確不是充分的。能夠滿足轉(zhuǎn)注定義的充要條件的應是義旁的確立與分配。關于轉(zhuǎn)注研究的不同觀點在高明先生的《中國古文字學通論》(文物、北京,1987年)第三章第五節(jié)有簡要的述敘,可供參考。
⑨ 唐蘭《中國文字學》第109頁。
⑩ 不同的研究者對左、右半球的分工的命名有所不同,但不同名稱所指示的意思是一致的,比如我們有:
引自〔澳〕K.W.沃爾什《神經(jīng)心理學》,科學,北京,1984年,第295頁。
End.